融资融券基本要素
(一)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其中包括:(1)符合上交所,深交所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它证券。
(二)保证金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与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三)折算率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四)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五)维持担保比例
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六)强制平仓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七)保证金可用余额
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