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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时间: 2016-11-01
【案例简介】2014年10月,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某某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某某基金、某某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某某、黄某某,二人也是对某某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某某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黄某某、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
【风险提示】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法律法律及监管机构采取了与公募基金不同的监管模式,私募基金的风险较高,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设定了门槛,只有具有规定能力的投资者才能投资于私募基金。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私募基金只能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相匹配的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销售机构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而投资者也需要知晓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投资于适合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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