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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04-16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经营机构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中间介绍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以及证监会期货二部近期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辖区中间介绍业务平稳运行,我局将在做好前两批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严格标准要求,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开业一家,继续做好后续营业部开业验收工作。

二、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加强客户开户资料的审查,客观、恰当地开展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把规则讲透、风险讲够,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三、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中间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从事其他业务的,不得影响中间介绍业务的安全有效运行。

四、证券营业部应审慎开展中间介绍业务,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营销的人员不得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从中间介绍业务的客户手续费中提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