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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专项活动】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第二期——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二)

来源: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时间: 2017-11-29

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第二期


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二)


一、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律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什么?


答:对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


二、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什么?


答: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在专项计划成立时进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在产品存续期间对专项计划进行专项审计,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等。


三、一般而言,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1)分享专项计划收益;(2)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3)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4)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5)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6)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方式目前有哪些?


答:目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业务主要采取簿记建档发行 方式,有些规模较小的项目采取的是协议定价发行模式(即 直接由原始权益人和计划管理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不采用 严格的簿记建档流程)。


五、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是否有限制?


答:(1)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目前无特定限制;(2)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管理人不能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3)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六、管理人能否以自有资金或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答: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七、专项计划基本监管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答:(1)交易所或中证报价系统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满足挂牌条件的项目出具无异议函;(2)项目取得无异议函后进行发行,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4)管理人持备案证明办理交易所挂牌转让。


内容来源: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