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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案例课堂】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例

来源: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时间: 2018-02-13

案例介绍

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朝阳区某处。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据统计,该公司向北京的于某等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41万元。

违规行为

张某通过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并签订《增资扩股投资协议书》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警示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作为股东依法出资设立公司不仅有权分享收益,同时要承担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此案中,承诺股东本金保障,而不需要承担风险,不符合上述规定,是打着入股的旗号来募集资金。

其次,不法分子以购买公司股权为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并定期返还本息。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股权交易,其目的就是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广大群众应明确股权交易本身存在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同时区分真实的股权转让和以股权转让为名并承诺高息回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认清犯罪的本质,不要盲目投资,更不要被高息所诱惑。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我们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我们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本公司和作者无关。最后,兴业证券投教基地提醒广大投资者:认清犯罪本质,切勿盲目投资,共同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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