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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式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作者: 经纪业务总部   时间: 2018-03-15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敬请各位投资者关注以上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将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开放式基金(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具体费率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详情可查询基金公司官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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