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那些事
1.洗钱及洗钱渠道
洗钱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常见的洗钱渠道有现金走私、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投资于现金流量高的行业、购置流动性强且价值高的商品、匿名存款或买入无记名有价证券、进行显失公平的贸易、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贷款转移犯罪收入等。
2.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行为认定为洗钱犯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进行以下行为的:
①提供资金帐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洗钱的危害性
1.助长了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助长和滋生腐败;
4.败坏社会风气;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
6.破坏市场微观机制的有效运作;
7.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8.滋养恐怖活动,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制度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反洗钱3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大家简称之为“3号令”。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2、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3、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4、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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