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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十九问——各类交易场所在设立环节有什么准入程序?日常运营由谁监管

时间: 2018-04-04

6.各类交易场所在设立环节有什么准入程序?日常运营由谁监管?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凡新设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

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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