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
(一)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其他各种公告,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三)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创业板市场投资。
(四)您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请配合本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真实提供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络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接受本公司客户回访等。如不能做到这一点,本公司可以拒绝为您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五)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因出差、出国等原因可能造成联络不通畅时,请您务必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委托系统、全国客户服务热线或直接到开户营业网点等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因为无法联系导致您没有及时收到上市公司退市等重要信息而遭受损失。
(六)本风险揭示书无法详尽列示创业板市场的全部投资风险。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
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
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除具有与主板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外(详见《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之风险揭示书),还请您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四)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十九)因创业板特有的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交易,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扩大。
(二十)为适应创业板股票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应及时关注。
三、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
(一)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市场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参与创业板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考察该业务的特征及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预期投资期限或预期投资品种中至少有一项与该业务不匹配,但投资者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应表明其已充分了解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创业板业务服务所承担的特别风险,并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相应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提供该业务服务。若该业务服务存续过程中,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被评估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则本公司有权终止提供该业务服务,终止业务服务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投资者接受创业板业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应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本公司。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创业板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同时,由于本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公司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请您悉知。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与损失。
投资者(授权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