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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介绍

时间: 2017-12-11

一、什么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时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沟通协商,共同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

二、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证券期货领域的投资者针对证券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索赔案件呈现日益增长趋势。但因证券期货案件普遍存在群体性、专业性、复杂性等情形,单纯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满足快速化解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需求。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方式灵活、纠纷解决成本低、矛盾化解效率高等特点,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既能满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迫切需要,又能发挥相关司法资源最大效能,对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意义重大。

开展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利于在案件处理中获得更多市场专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进一步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三、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要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监局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四、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使用范围包括:(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2)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3)因证券期货相关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纠纷;(4)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五、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有哪些?

确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多元化解机制的调解组织;确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福建调解工作站与人民法院开展对接工作,接受福建证监局的监管工作指导。工作平台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熟悉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证券期货业内人士或者证券期货业外的专家学者担任调解员,并商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确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试点法院。在坚持民事诉讼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由试点基层法院统一管辖本地区证券期货纠纷案件。非试点法院可根据案例管辖权委托工作平台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

各级法院立案庭负责与工作平台自检的宿迁调解衔接工作,相关审判业务庭负责与工作平台之间的委托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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