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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交易:指客户向我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2、标的证券:指我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客户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客户可至“公司官网>业务>信用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参数查询>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查询”中查询。
3、担保物:指客户用于担保其对我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包括: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以及我方认可的其他资产。
4、保证金:指客户申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时,通过其信用账户向我司提交的担保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指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由我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和不时调整,客户可至“公司官网>业务>信用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参数查询>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查询”中查询。
6、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的折算比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我司会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
7、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具体指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相关交易金额的比例。该比例由我司根据监管规定及自身风控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客户可至“公司官网>业务>信用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参数查询>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查询”中查询。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8、保证金可用余额: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客户拟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应交付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9、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10、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指单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每笔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强制平仓(平仓):指出现适用法律法规规定、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情形时,我司强制处分担保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信用账户的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以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直接清偿债务。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我司开有普通账户。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受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上述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客户在我司开立信用账户后,可通过我司交易客户端“担保品划转”菜单,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进行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划转,客户信用账户不接受转入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我司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我司融出的资金和证券、权益补偿、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融券管理费、证券交易税费、逾期违约金及我司为追索债务支付的相关费用。
当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我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我司财务安排等因素,授予客户可融入资金、融出证券的最大限额,客户可通过兴业证券交易系统查询总授信额度及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客户如需展期,应当在合约到期前四十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出合约展期申请,经我司评估并同意后合约方可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计算,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展期时收取。实际融资融券天数从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当天算起,至融资融券债务偿还当日的前一天为止。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年利率)×实际融资天数/360;
融券费用=融券卖出价格×融券数量×融券费率(年费率)×实际融券天数/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融资金额包含融资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税费。
我司向客户提供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方式供客户选择使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委托方式(具体以我司公告为准)。客户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我公司认可的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100%。
我司认可的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经我司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我司根据业务监控需要,对维持担保比例设立警戒线、平仓线、追保解除线、担保物提取线。客户可至“公司官网>业务>信用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参数查询>维持担保比例查询”中查询相关指标的具体标准。
其中,(1)警戒线,指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客户应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
(2)平仓线,指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客户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否则我司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
(3)追保解除线:指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时,客户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
1、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指客户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证券价值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价值的比例。
2、合并持仓集中度:指客户信用账户中持有的部分证券合并计算的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价值的比例。
3、单一证券持仓净多头集中度:指客户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持仓市值扣除该单一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后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
4、合并持仓净多头集中度:指对客户信用账户中部分证券单一证券持仓净多头集中度进行合并计算后的比例。
5、单一证券融券净空头集中度:指客户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扣除该单一证券持仓市值后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
6、合并融券净空头集中度:指对客户信用账户中部分证券单一证券融券净空头集中度进行合并计算后的比例。
以上集中度指标控制标准,客户可至“公司官网>业务>信用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参数查询>集中度查询”中查询。当客户信用账户持仓不满足上述集中度控制指标要求时,我司有权采取限制客户信用账户相应证券的买入或卖出、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信用账户无负债时,不受上述集中度限制。
信用账户常见的交易类型有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融资买入、卖券还款、直接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等。
(1)“担保品买入”又称为“普通买入”,即客户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交易行为。担保品买入的证券应在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由我司根据监管规定及自身风控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2)“担保品卖出”又称为“普通卖出”,即客户卖出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的交易行为。当卖出的是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对应的证券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将优先偿还该证券对应负债,剩余部分归为自有资金;当卖出的证券无对应的融资负债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将全部归为自有资金。
(3)“融资买入”,即客户使用信用账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交易行为。融资买入的证券应在兴业证券标的证券范围内,标的证券的范围由兴业证券根据监管规定及自身风控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4)“卖券还款”,即客户卖出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卖出所得资金用于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交易行为。
(5)“直接还款”,即客户使用信用账户中的现有资金直接偿还向我司融入资金的一种还款方式。
(6)“融券卖出”,即客户使用信用账户向我司借入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在我司标的证券范围内,标的证券的范围由我司根据监管规定及自身风控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7)“买券还券”,即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与其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结算时直接将买入证券偿还给我司的一种交易方式。
(8)“直接还券”,即客户将信用账户中持有的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偿还给我司的一种还券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处分客户担保物:
1、交易日(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在次一交易日(T+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前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我司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起对客户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使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追保解除线以上;
2、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偿还对我司所负债务;
3、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客户在我司仍有未偿还债务;
4、客户违反《融资融券合同》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5、客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我司的业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可能对我司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6、客户出现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或记载的权益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其他法律纠纷等各类合同约定的非正常情形;
7、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我司业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1、客户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2、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客户融资欠款。
3、卖券还款:客户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依次偿还负债:
(1)优先偿还30个自然日内到期的融资负债。按融资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顺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负债。
(2)其次偿还与卖出证券相同标的证券的融资负债。如存在多笔相同标的证券的融资负债,按融资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顺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负债。
(3)最后偿还其余融资负债。按融资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顺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负债。
请注意,我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还款顺序进行调整,客户应以最新版融资融券合同为准。
4、直接还款:客户可使用信用账户内现金进行还款,支持按合约到期日顺序归还(即先到期先还)或者指定合约归还,但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不可用于直接还款。
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1、客户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2、客户融入的证券卖出后,在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以及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我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客户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具体名单。
(4)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3、买券还券:客户通过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时,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可以用于买券还券。在委托成交后,会即时释放对应的融券负债和融券卖出所得价款。
4、直接还券:客户操作直接还券时,融资买入的持仓在未偿还融资负债时,不可用于偿还融券负债。担保品买入的证券,当天可以用于直接还券。若客户未申请“还券不可撤销”的权限,则在还券当天清算后才会释放融券负债及融券卖出所得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