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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对某某、某某等4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

时间: 2016-06-08
【案例简介】根据投资者投诉反映,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北京某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未能按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存在涉嫌虚构投资项目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某某和某某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期间,某某和某某对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拒绝提交相关资料。同时,发现某某、某某存在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等违规情形。特别是,某某和在协会登记的北京某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北京某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互为关联方,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均未按规定向协会申报关联方信息。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协会决定对某某及其法定代表人唐群雁、某某及其法定代表人隋某某、某某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作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对某某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被加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风险提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守“三条底线”,坚持诚信为本,按照登记时提交的承诺,遵守自律规则,服从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提升行业形象。对于违背承诺,不接受自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协会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协会将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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