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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判决一起非法证券活动

时间: 2016-10-19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证券投资咨询为名实施诈骗的安溪县两农民苏某强、苏某气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

据福建警方调查,苏某强、苏某气,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假冒的“申银万国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非法网站,并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冒充证券从业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咨询费、会员费、保证金等名目,骗取群众共计人民币733,282.00元。

据一名受害群众陈述,其手机某日收到一条信息,内容是“您好!09点38分指导操作好股,日总获利不低于7%利润。详情登入www.XXXXX.com,用户名:555,密码888。”该受害群众登入手机短信提供的网站并申请一个会员资格,按照网站的要求,向对方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会员费”1,280元。之后该群众又按对方要求汇入10,000元的“风险保证金”,当日下午5点对方转款10,700元到该受害群众提供的个人账户上。对方让其第二天早上再把那10,000元打回转款账户,并称会把本金和收益再转回来。该受害群众又把这10,000元汇了过去,之后相关款项再没有被转回,过了一天后上述网站关闭,电话也打不通了。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投资者应当选择正规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可以核实相关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业务资质。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打着替投资者操盘包赚不赔的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市场规律的口号,投资在利益诱惑面前须切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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