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翻新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一些地方贵金属类、文化艺术品类和大宗商品类等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不当销售、夸大收益,甚至欺诈行为屡有发生。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给许多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帮助投资者不被虚假宣传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和违规交易所投资活动,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理性维权意识,中国证监会早前收集整理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政策问答。欢迎广大投资者认真学习,理性投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政策问答(一)
1.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哪些政策法规,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
其中,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人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2.国家发改委推进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政策?
答:目前,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正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推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脾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产品的交易业务,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机构虽名称不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交易字样,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标准化合约的违规交易。这些机构都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段时期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对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重申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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