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组合策略定投协议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电话:95562
鉴于甲方(以下或称“投资者”)自愿申请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或“兴业证券”)办理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规则、协议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定期定额方式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顾转入业务服务(下文简称为“策略定投”)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定义
1、“策略定投”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平台设置定投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定投组合策略名称、每期定投金额、定投周期、定投结束日等要素),并委托乙方根据该定投计划办理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顾转入业务的服务。
2、“每期定投金额”是指由甲方设置的每期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顾转入的金额。
3、“定投周期”是指由甲方设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顾转入的周期,包括扣款频率和扣款日。扣款日视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顾转入的申请日。如设置扣款日为非交易日,扣款日为自动顺延的下一交易日,定投计划已经终止的除外。
4、“定投结束日”是指定投计划于该日自动到期终止。
第二条 风险提示
1、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并不能规避投顾业务所固有的风险,甲方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本金损失。
2、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最新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规则、协议及文件,充分了解管理型基金投顾业务及相关组合策略的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投顾业务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选择进行定投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是否与自身的投资需求等级相适应。
3、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运营状况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4、甲方应充分了解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监管风险、合作机构违约风险、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详细风险情况揭示请见《风险揭示书》。甲方如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充分知晓投顾业务的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承诺
1、 甲方知晓并同意策略定投是投顾业务中指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顾转入的一种方式,因此,接受策略定投服务需同时满足及遵守投顾业务相应的《服务协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参与要求或限制、基金组合中对应成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关于该成分基金申购业务办理的要求或限制。如不同意或不接受相关内容,请甲方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2、甲方应仔细阅读最新的《服务协议》《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文件,并在服务存续期间持续关注乙方可能的调整情况。甲方理解并接受新增策略定投计划时所展示的策略成分基金在策略定投计划发生定投扣款时,策略的成分基金配置情况可能因调仓等原因发生变化。
3、 甲方应遵守乙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甲方知晓并确认申请开通策略定投业务前,甲方已满足乙方投顾业务参与的各项相关要求,确保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需求等级评估结果有效,且与参与业务及投资组合策略相匹配。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策略定投业务服务。
4、 甲方知晓并同意在业务参与过程中,甲方应持续关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级与投顾业务及所定投策略的匹配情况,以及风险等级测评、需求等级评估是否过期。如甲方风险等级测评或需求等级评估已过期,则甲方需要重新进行重新评估。如在定投业务服务过程中,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级与投顾业务及所定投策略已不再匹配,甲方应审慎评估是否自行终止定投计划。
5、 乙方将在甲方创建、修改、恢复策略定投计划及按照定投计划执行投顾转入时,对甲方参与投顾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情况进行校验,甲方知晓并同意如甲方不满足乙方投顾业务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当前定投计划的创建、修改、恢复或执行将被认定为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将在甲方新增设置策略定投计划时,就投顾业务风险向甲方进行充分揭示。甲方知晓并同意,在该定投计划生效并进行后续自动投顾转入时,原则上乙方将不再进行强制风险揭示,并视为甲方已知晓最新的风险揭示内容。
7、 为确保每期策略定投转入成功,甲方应确保在策略定投计划有效期内,用于扣款的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在定投扣款当日指定账户中有足额可用资金。特别地,当甲方同时参与或使用了其他自动扣款业务或功能时,应确保该等业务或功能自动扣款后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满足策略定投需要。因甲方原因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或账户余额不足的,无法扣款成功造成的策略定投业务服务投顾转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 策略定投智能转账服务(以下简称“智能转账”)是指根据甲方设置的自动转入计划,由甲方银行账户向甲方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并用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具体以乙方交易页面展示为准。智能转账服务相关权利义务请参照《兴业证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组合策略定投智能转账业务协议》。
9、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渠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乙方严格遵照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要素发出扣款指令,并于扣款当天向甲方指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顾转入,并依据《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代投资者发起对应投顾组合中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但并不保证当天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内的各成分基金的申购委托必然成功,具体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结果及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等事宜,均以该成分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的数据为准。因基金公司原因导致申购失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业务规则
1、定投计划的创建
(1)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指定平台(如优理宝移动客户终端),按照乙方的相关页面提示进行策略定投计划的创建,可支持设置具体内容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
(2)甲方可以针对不同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创建独立定投计划,具体以乙方相关页面展示规则为准,乙方按照甲方设置的各笔定投计划分别提供服务。
(3)定投计划完成创建并提交成功后,立即生效。
2、定投计划的查询及修改
(1) 定投计划创建成功后,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平台(如优理宝移动客户终端)查询已设置的定投计划。
(2) 在定投计划处于有效状态时,甲方可以通过相关页面修改定投计划,可修改的事项包括定投周期、每期定投金额、定投结束日等,具体以相关页面提示为准。
(3)定投计划完成修改并提交成功后,立即生效,但不适用于当日已执行的策略定投相关操作。
3、定投计划的暂停及恢复
(1)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指定平台(如优理宝移动客户终端)相关页面自行暂停定投计划,亦可在暂停后自行通过相关页面将定投计划恢复到有效状态。
(2)恢复定投计划需重新进行适当性校验,甲方在重新完成适当性校验后可正式恢复定投计划。
(3)定投计划处于暂停状态时,乙方将不会按照该定投计划发起投顾转入操作。
(4)定投计划暂停及恢复操作提交成功后,立即生效,但不适用于当日已执行的策略定投相关操作。
(5)因本协议第四条第5点中所述原因等导致定投计划连续失败达指定次数的(具体指定次数以乙方相关页面展示为准),则该计划自动暂停;特别地,在定投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基金公司系统异常或乙方系统异常等原因,造成甲方定投计划执行失败或不能按时执行,乙方将按照定投计划异常处理,不计入定投计划连续失败次数,不影响定投计划后续继续执行。
4、定投计划的执行
(1)乙方将按照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进行投顾转入操作,若约定的扣款日为非交易日,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扣款。
(2)定投计划于每个扣款日指定时间执行,具体以乙方相关页面展示的时间为准。如甲方在计划扣款当日该执行时间前完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定投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恢复、终止等操作,将于该计划扣款当日生效,在该执行时间后完成的相关操作将于下一交易日生效。
(3)当甲方在定投计划执行日的指定扣款时间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定投计划扣款失败,则甲方授权乙方在当日指定时间段内进行补扣,具体补扣规则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如当日补扣后仍未成功,则该定投计划的当期定投不再进行补扣。
5、定投计划执行失败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视为当次定投失败:
(1)因甲方账户失效、账户余额不足、投顾业务相关账户开立不成功等原因,导致定投计划无法顺利执行。
(2)因甲方不满足乙方投顾业务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导致定投计划无法顺利执行。
(3)乙方于相关页面提示的其他视为定投失败的情形。
6、定投计划的终止
符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终止:
(1)定投结束日时定投计划到期终止;
(2)甲方自行终止该定投计划;
(3)甲方利用乙方账户、渠道从事洗钱等监管规定的违法活动时,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定投计划,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或相关业务提示的其他无法提供定投服务或需要终止定投计划的情况。
(5)依据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的规定无法提供定投服务的。
(6)定投计划终止后,乙方不会按照该定投计划发起投顾转入等相关操作,且定投计划一经终止不可再恢复。甲方如有需要可重新创建定投计划。
第五条 其他
1、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兴业证券网站发布公告或以其他兴业证券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兴业证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若不同意相关规则或条款修改的,应及时终止与乙方的协议。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即视为同意接受更新后的规则或协议。
2、本协议业务规则仅为列举性质,具体业务规则和操作要求以乙方系统设置为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对业务规则和操作要求进行合理调整。
3、本协议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以《服务协议》为准。本协议约定与《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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