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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分享】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52期

作者: 深交所   时间: 2019-07-31

1.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哪些情况下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答: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者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范围的20%或者以上;(3)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4)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2.问: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答: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四条规定,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3.投资者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请问,上述规定所指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是否指该上市公司发行的所有A股、B股及H股的发行总量之和?

答:上述条款中所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括上市公司在境内及境外市场发行的所有股份。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音频由全景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