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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分享】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36期

作者: 深交所投教中心   时间: 2019-04-11

1 .  问:投资者咨询,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披露公告?


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5.3.4条规定,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2)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3)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问: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能否在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至非公开发行事项完成期间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上述期间是否认定为限制交易的窗口期?


答:该期间不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8条规定的窗口期。

 

3.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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