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于今日正式发布新版融资融券合同(7.1版),原合同变更条款内容详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
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第一百二十三条约定,签署原合同的投资者自公司发布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特此通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附录: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7.0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描述如下:
一、原第四章第六十二条删除“甲方信用账户未偿还融资融券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通过信用账户已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中,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300%时,乙方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暂停甲方融资买入该证券。甲方信用账户单只证券市值占比恢复至50%以下,或者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超过300%时,乙方可于下一交易日起解除对甲方融资买入该证券的限制。”变更为:
第六十二条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三、原第四章增加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当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数值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设定并调整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的前端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客户资信、授信额度等情况,对特定客户设定并调整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前端控制指标。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相关前端控制指标予以通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通知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