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客服热线(交易日:8:30-18:00)

投顾服务热线

服务号

订阅号

登  录

关于发布新版融资融券合同(8.0版)的通知

作者: 信用业务管理部   时间: 2016-07-11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于今日正式发布新版融资融券合同(8.0版),原合同变更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通知书》。

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第一百二十三条约定,签署原合同的投资者自公司发布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特此通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7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通知书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7.1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描述如下:

一、原第一章增加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专业机构投资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在本协议中,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和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统称“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

 

 二、原第三章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同时,若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当交易日(T日)清算后产品净值(以托管人估值数据为依据)达到或低于止损线或发生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或止损时,在清偿完所有融资融券负债之前,甲方不得进行担保物转出操作。甲方并同意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办理信用账户及普通账户的资金提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资产转出,及拒绝甲方的资产转出申请。

 

三、原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变更为

第二十七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甲方如需展期,应当在合约到期前四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合约展期申请,经乙方评估并同意后合约方可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乙方可对合约展期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具体以乙方通知公告为准。

 

四、原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变更为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融资利率及融券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利率及其他费用标准通过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具体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数据为准。

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融券管理费率,以合同约定方式予以公告。融资融券期限内利率、费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对新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相关费用。对于调整前已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仍按调整前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相关费用。

 

五、原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变更为

第三十三条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计算,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了结时收取(即利随本清)。实际融资融券天数从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当天算起,至融资融券债务偿还当日的前一天为止,不足一个自然日的按一个自然日计算,融资融券期限顺延的天数计入实际融资融券天数。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年利率)×实际融资天数/360

融券费用=融券卖出价格×融券数量×融券费率(年费率)×实际融券天数/360

 

六、原第四章第五十九条变更为

第五十九条  乙方根据业务监控需要,对维持担保比例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其中,警戒线为150%,一级平仓线为---- ,二级平仓线为130%,即时平仓线为120%。但若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时,警戒线为170%,一级平仓线为---,二级平仓线为150%,即时平仓线为140%。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比例,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通知公告为准。

 

七、原第四章第六十二条变更为

第六十二条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同时,若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当产品净值(以托管人估值数据为依据)跌破产品预警线时,乙方亦有权决定是否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八、原第四章第七十四条变更为

第七十四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

 () 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2、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

3、对于多笔融资交易,按融资交易债务到期日和金额大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金额较小的债务。

4、甲方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存在多笔融资交易时,可以选择按笔还款方式,选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

(二)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2、甲方融入的证券卖出后,其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按融券交易债务到期日和金额大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金额较小的债务。

 

九、原第四章第八十一条变更为

第八十一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

 ()暂停交易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自第11个交易日起,涉及证券市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的,自第31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对停牌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

()暂停交易期间计算“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暂停交易证券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证券市值;暂停交易证券为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根据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证券市值。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频率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证券市值。

() 对于甲方信用账户内暂停交易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调整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限制账户资金、证券转出,限制账户交易等措施,直至甲方维持担保比率提升至警戒线以上。

 

十、原第四章第八节增加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当乙方发现因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任何交易的任何差错,无论有利于乙方还是有利于甲方,乙方均有权纠正该错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处理差错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买回差错卖出证券、卖出差错买入证券、扣划差错转入资金、转入差错转出资金等措施,将账户恢复至差错发生前状态。

当任何一方因对方差错操作等违反本合同约定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一、原第十章增加第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合意,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其条款亦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客户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7 11

本人已知悉并同意以上条款变更内容。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