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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需要,本公司于今日修订发布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专项头寸补充协议(第八版),详见附件。
根据原专项头寸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签署原补充协议的投资者自公司发布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我公司营业网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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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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