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客服热线(交易日:8:30-18:00)

投顾服务热线

服务号

订阅号

登  录

关于发布新版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及合同(9.0版)的通知

作者: 信用业务管理部   时间: 2017-07-03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于今日正式发布新版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及合同(9.0版),新版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一,原合同变更条款内容详见附件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通知书》。

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第一百二十四条约定,签署原合同的投资者自公司发布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特此通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7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通知书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8.0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描述如下:

一、原第一章第一条修改第(十五)、(十六)条,并增加第(十七)、(十八)条

(十五)警戒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

(十六)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

(十七)即时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即时平仓线时,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使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追保解除线以上。

(十八)追保解除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时,使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

 

 二、原第二章第二条第(三)点变更为

(三)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的内容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业务规则及风险揭示、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分类及动态管理工作等。

 

三、原第三章第十五条变更为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即时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的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提取线,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即时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的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提取线的调整情况,注意信用账户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原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变更为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授信生效期及授信期限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数据为准,其中:

授信期限届满,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在授信期限届满前通知对方,本合同在授信期限届满时终止;授信期限届满前,双方均未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授信期限续延两年,续延次数不限。甲方出现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若甲方为普通投资者,授信期限内,当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依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制度及规则的规定被评估为最低类别时,双方应终止本合同;当其风险承受能力低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要求且未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五、原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变更为

第五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100%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实行风险警示时,乙方有权自该证券实行风险警示的31个交易日起,将该证券市值不计入“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创业板股票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时,乙方有权自该证券相关公告发布的31个交易日起,将该证券市值不计入“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自该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的当日起,该证券市值不计入“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六、原第四章第五十九条变更为

第五十九条  乙方根据业务监控需要,对维持担保比例设立警戒线、平仓线、即时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其中,警戒线为150%,平仓线为130%,即时平仓线为120%,追保解除线为150%。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平仓线、即时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的比例,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通知公告为准。

 

七、原第四章第六十条变更为

第六十条  交易日(T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T+2日)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

 

八、原第四章第六十一条变更为

第六十一条  交易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以下监控阀值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须在次一交易日(T+1日)开盘前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执行强制平仓。

 

九、原第四章第六十五条变更为

第六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触碰下述监控阀值之一:

1、交易日(T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在次一交易日(T+1日)开盘前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T+1日)开盘时对甲方账户实施强制平仓,使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追保解除线以上;

2、交易日(T日)盘中,甲方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即时平仓线,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使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追保解除线以上,执行平仓时对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 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甲方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

()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乙方的业务规定、本合同的约定,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 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

1、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或记载的权益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甲方发生金额较大的债务纠纷,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其他法律纠纷,或者被立案调查;

3、甲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甲方被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5、甲方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原第四章第七十四条变更为

第七十四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

 () 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2、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

3、对于多笔融资交易,按融资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顺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负债。

4、甲方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存在多笔融资交易时,可以选择按笔还款方式,选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也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指定归还合约,或在卖券还款时指定归还合约。

(二)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2、甲方融入的证券卖出后,其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按融券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顺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债务。

 

十一、原第四章第七十九条变更为

第七十九条  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即时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和担保物提取线调整后,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十二、原第四章第八十三条变更为

第八十三条  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自该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的当日起,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折算率为零,该证券市值不计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十三、原第四章第八十四条变更为

第八十四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自相关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或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情形时,相关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十四、原第五章第一百零五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股,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给予证券持有人优先认购权的,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股

权益补偿金额=(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配股除权价格)×融券数量。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其中:配股除权价格=(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权益补偿金额在相关证券上市首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甲方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时相关证券未上市的,应偿还除融券权益补偿外的其他融券负债,权益补偿金额在相关证券上市首日直接扣收。不足扣收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算利息,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直接扣收。

融券交易期限届满日相关证券未上市的,融券交易期限不顺延。

2、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可转债或权证

权益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认购价格)×应认购数量。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权益补偿金额在相关证券上市首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甲方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时相关证券未上市的,应偿还除融券权益补偿外的其他融券负债,权益补偿金额在相关证券上市首日直接扣收。不足扣收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算利息,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直接扣收。

融券交易期限届满日相关证券未上市的,融券交易期限不顺延。

 

十五、原第六章第一百零八条增加第(六)条

   (六)微信平台通知。官方微信平台成功发送通知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十六、原第六章第一百零九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九条 甲方有责任确保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联络方式等信息的正确性、有效性,在上述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上述信息的变更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同意其授信额度、授信生效期及授信期限、利率及汇率等内容在乙方审批通过后,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甲方的融资融券客户专用电子邮箱。对授信额度、授信生效期或授信期限有异议的,甲方可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个交易日内到营业部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可对异议内容进行重新协商,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授信额度、授信生效期及授信期限。

 

十七、原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第(十)、(十一)条

()甲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最低类别的;

(十一)甲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要求且未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

 

十八、原第十章第一百二十八条变更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甲

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7 3

本人已知悉并同意以上条款变更内容。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